禁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

禁止使用及採購「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」相關規定

依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規定,禁止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(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)


(一)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

請各單位於辦理採購時務必留意購置之資通訊產品不得為大陸廠牌,原則如下:

  • 1.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,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
  • 2.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,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
  • 3.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,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

若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,仍需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時,應具體敘明理由, 並經機關資通安全長及其上級機關資通安全長逐級核可,函報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(數位發展部)核定


(二)限制對外出租場域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

  • 1.於學校 委外契約 或 場地租借使用規定,應明訂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
  • 2.針對現有委外契約,應協調廠商配合辦理或修正契約規定

大陸廠牌清單:

  • 杭州海康威視(Hikvision)
  • 華為(Huawei)
  • 深圳大疆創新科技公司(DJI)
  • 廣東歐加控股公司/廣東行動通訊公司(OPPO)
  • 普聯技術公司(TP-Link)
  • 小米集團(MI)
  • 浙江大華技術公司(Dahua)
  • 中興通訊
  • 聯想電腦(Lenovo)
  • 海信(Hisense)
  • 魅族(MEIZU)
  • 努比亞(Nubia)
  • 真我(REALME)
  • 騰達(Tenda)
  • 海能達(Hytera)
  • vivo
  • TOTOLINK
  • Foscam
  • SUGAR
  • 長城計算機(Great Wall Computer)
  • 榮耀(Honor)
  • 一加(OnePlus)
  • 宇視科技(Uniview)
  • 零度智控(ZeroTech)
  • 等等廠牌...


相關連結:

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

行政院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-常見問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