禁止使用及採購「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」相關規定
依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規定,禁止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(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)
(一)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
請各單位於辦理採購時務必留意購置之資通訊產品不得為大陸廠牌,原則如下:
- 1.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,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
- 2.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,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
- 3.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,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
若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,仍需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時,應具體敘明理由, 並經機關資通安全長及其上級機關資通安全長逐級核可,函報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(數位發展部)核定
(二)限制對外出租場域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
- 1.於學校 委外契約 或 場地租借使用規定,應明訂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
- 2.針對現有委外契約,應協調廠商配合辦理或修正契約規定
大陸廠牌清單:
- 杭州海康威視(Hikvision)
- 華為(Huawei)
- 深圳大疆創新科技公司(DJI)
- 廣東歐加控股公司/廣東行動通訊公司(OPPO)
- 普聯技術公司(TP-Link)
- 小米集團(MI)
- 浙江大華技術公司(Dahua)
- 中興通訊
- 聯想電腦(Lenovo)
- 海信(Hisense)
- 魅族(MEIZU)
- 努比亞(Nubia)
- 真我(REALME)
- 騰達(Tenda)
- 海能達(Hytera)
- vivo
- TOTOLINK
- Foscam
- SUGAR
- 長城計算機(Great Wall Computer)
- 榮耀(Honor)
- 一加(OnePlus)
- 宇視科技(Uniview)
- 零度智控(ZeroTech)
等等廠牌...
相關連結:
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
行政院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-常見問題